证监会严禁伞形信托(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专栏
2023-12-04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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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证监会严禁伞形信托,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现在的市场与当时市场区别又在哪里呢?
区别一:标的
深股通的投资标的为,市值60亿元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共计880只股份。
深港通标的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从市值的覆盖率、交易的比率及市盈率等看,深港通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二是从所处行业看,与沪港通的标的大部分在金融、地产等不同,深港通的标的多分布在消费、电子及医疗等新兴行业,成长性比较好。
相较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增加了:市值50亿港币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最大的区别在于深市有中小板和创业板,深市的成长股是沪港通和港股市场的补充。与沪港通类比,深港通的标的不局限于A/H股同时上市,而将包含深市成分股;由于深市成分股与沪市有很大区别,这将大大丰富香港投资者的投资范围。
区别二:活跃度
(1)深圳交易所股票数量占据了整个A股上市公司的60%,包括深圳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与上证股票相比,深交所股票平均市值更小,交易及活跃度水平更高;
(2)从两市公司市盈率和市净率的走势可以看出,自09年之后深证股票估值水平大幅超越上证,当前深证股票平均市盈率大概是上证的两倍;再者,15年以来上证380的换手率普遍低于深证成指和中小创新指数,尤其是中小创新指数在活跃度上要显著领先;
(3)通过对比沪股通和深股通标的股票的差异,明显看到深股通标的中小盘股比例明显提升,以深港通方案获批当天收盘价格计算,满足深股通北向标的股中一半以上的股票市值都集中在60/uploads/title/20231128/6565b67f8c32a.jpg200亿。
区别三:影响力
深港通对港股的影响力将远高于沪港通:
( 1)人民币及A股背景的转变,引发资金南下潮:沪港通于2014年推出,相对2014年,目前的人民币贬值压力明显加大,而当前也没有A股的疯牛行情。加上港股处于估值洼地,以及港元与美元挂钩而美元作为避贬值的安全岛,资金南下的意欲明显增加。
( 2)互联互通将包括ETF品种: ETF作为一个便利的投资产品,极具吸引力,尤其对一些不太熟悉市场的投资者。香港的ETF投资产品非常丰富,ETF的纳入将能吸引更多资金南下,发行机构也会加大力度在港推出相关ETF产品。
(3) 后续会有更多互联互通措施:如李小加所指,深港通开通,完成了港交所市场的股票通,之后会进一步完善、增量、扩容。今后,将向其他的股票通、一级通、衍生通、商品通、债券通不断的进军。
(4)海外资金加入追逐。深港通获批推出,将催化外资加速抢滩港股,毕竟港股估值偏低。6月下旬起,港元一直保持强势,一定程度反映海外资金的流入。
区别四:额度与参与度
与沪港通开通时有总额限制相比(港股通2500亿元、沪股通3000亿元),深港通从一开通时便不设总额度。
深港通建立在沪港通基础之上,框架更具开放性,内涵更丰富。因为有了沪港通两年运行基础和经验,相比沪港通,深港通取消总额度限制,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自由和便利,使得更多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海外机构投资者)参与。
根据深港通细则,将不再设总投资额度限制,沪港通总额度也被取消。但每日额度将继续保留,深港通与沪港通现行标准一致,北上(投资A股市场)每日额度为130亿元,南下(投资香港市场)的每日额度105亿元。
区别五:杠杆资金环境
沪港通开通之时,场外配资监管较为宽松,杠杆资金、伞形信托如雨后春笋,一波“杠杆牛”应运而生。
而就在近日,证监会对2015年A股非正常调整期间涉及场外配资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证监会对3家为配资提供系统服务的公司、4家证券公司及6家涉案配资公司(个人)等13起涉嫌配资违法案件共计罚没近8.58亿元。去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场外配资处罚名单中,涉及14家公司(个人),罚没总额逾10亿元。
去年6月A股非正常调整,其中因杠杆和配资平仓造成的流动性风险被认为是市场大跌的“罪魁祸首”,证监会也因此对配资违法案件进行“严打严查”。
可以看出:目前监管层对场外配资这类增量资金的监管态度明显比沪港通时重视的多,监管的也更为严厉。去年的“杠杆牛”似乎不可复制。
外汇平台怎么选?
继央视CCTV2将外汇交易视为2016年最佳财富机会之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一项通知,其中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虽然上海的天气还有点倒春寒,但外汇市场已经有点春风习习了。小米创始人雷军曾说过一句话:风口站对了,猪也可以飞起来。但作为外汇市场的从业者而言,总希望能够起飞的至少不是病猪,死猪肉虽然便宜,但一场猪流感不仅可能会死人甚至会葬送整个猪群。 资金安全是外汇市场的核心所在,没有资金安全,盈利百万也是枉然。在市场需求和人道情怀的召唤下,小编特地总结了下关于判断外汇资金安全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问自己的准备
外汇交易是“杠杆”交易的典型,市场里微小的变动也会给投资带来极大比率的效果。如果交易顺利,那么可能会有有丰厚的利润;但如果不顺利,大幅亏损乃至爆仓也并不少见,所以一定要在充分了解“杠杆”交易的风险后才开始进行交易。这里你需要问清自己几个个问题:我已经做好外汇交易的准备了吗?我能够忍受外汇交易中资金和内心的波折吗?选择权是人生很宝贵的权利,虽然可能会错过外汇交易中拼杀的乐趣,但不能够直面这些问题的话,选择放弃也许是保障资金安全最简洁的模式了。
第二步:查平台的资质
做好直面外汇交易的准备后,就需要选择提供外汇交易的经纪商了。市面上外汇经纪商很多,但天花乱坠的言语总抵不过事实文书。当美国NFA已经成为往日黄花后,英国FCA无疑是当前外汇监管的龙头老大,不仅客户资金要求由第三方银行账户分离存管,而且FCA下面全牌照也就是“Authorised”级别的外汇经纪商,其下的每个客户受英国FSCS保护并享受高达5万英镑安全保障。下面我们以“ICM Capital英国艾森(监管号:520965)”为例具体介绍一下平台资质查询流程:
打开FCA官网:https://www.fca.org.uk,首页如下,点开“financial services register”。(注意:当前FCA官网在国内访问受限,需要“翻墙”才能进行下一步)
在查询栏输入监管号“520965”或者公司名称“ICM Capital Limited” 查询结果显示,“ICM Capital英国艾森”受到FCA授权和监管 往下拉,打开“Permission”栏,以前这里显示的是“Be able to hold and manage client money”,意思是说能够持有和控制客户的资金。但2017年过后,表述有所调整,虽然主要强调经纪商需要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但也表明该经纪商拥有持有和控制客户资金的权利。除非是非全牌照或者违规的经纪商,一般都是显示“This firm has no requirements”具体如下: 第三步:看额外的保障
没有哪个金融机构能够保证完全长青不倒,即使是雷曼这样的国际金融大鳄也有破产的时候。英国金融服务补偿协议(FSCS的)5万英镑虽然不少,但对于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却也不算太多,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保障那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对于大资金的外汇交易者而言,额外的保障就显得格外重要。现在有不少外汇经纪商购买了额外的保险,如上文提到的ICM Capital英国艾森就向Lloyd鈥榮 of London购买了相关金融保险并向客户提供额外高达100万英镑的保险保障。
2019年是去股市抄底还是投楼市?
感谢邀请!
2019年我认为股市发展比楼市好,我会选择去股市抄底。
股市对于A股来说,李大霄在年初发表现在A股底部是“青年底”的说法,2019年是A股市场第五波牛市的起点。年后开市,A股仿佛中了魔咒一样连升3日,轨道已经脱离底部的结构,开始筑起上升的结构。
不过要看定,现在A股市场分化是比较严重的,即使大市腾飞,你买的股票也不一定升,所以要选择权重大的股票,还有一点要留意就是2019年经济混乱,方向还不明朗,所以现在的少幅反弹不算是什么,看清市场才抄底,机会多的是。
楼市楼市方面在年初李嘉诚表示2019年不合适炒楼,楼价的泡沫已经很大,不过刚需的也可以继续购房。在2018年一二线城市的楼价已经开始下降了,二手楼交易率几乎也零,三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房价上涨速度也会减缓,所以2019年楼市的利润空间有限。
目前房价已经算是高位了,随着年轻人购房观念的改变,现在接盘的人已经很少了,所以2019年楼市的投资可以逐渐离场了,可以参考李嘉诚的做法,早在2013年李嘉诚就开始撤离国内的房地产资产,从2013年到2018年不断撤离,当时大多数都认为他的错的,不过看回现今的楼市,李嘉诚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房地产大亨就是房地产大亨。
最后总结所以我认为2019年投资股市好一点,2019年不一定会是牛市的一年,不过大概率是牛市的起点,现在很多优质股的价位都相对低,合适看好位置抄底入场,对未来A股点数冲新高的可以期待一下。
如何正确认识股票场外配资?
股票场外配资是指投资者受制于自身资金量小,通过股票场外配资公司,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按比例获得资金使用的行为。
直白说就是借钱炒股也。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必然性”。
股票场外配资的横空出世,一定程度上为券商融资拾遗补缺。给部分无法得到券商融资的投资者提供了资金支持,使其能在交易中,利用资金优势收益最大化。
受到众多投资的欢迎。
投资的原则是用闲置资金,配资(借钱)明显违反了这个原则。
我本人水平有限,从未参与股票场外配资。也奉劝各位投资朋友拒绝股票场外配资。
股票场外配资风险太大、水太深!
一、杠杆风险
配资(借钱)炒股,属于高风险,过度杠杆无疑作死。一但市场出现极端情况,如股票连续跌停,投资者将面临爆仓血本无归。
二、资金安全
股票场外配资违反证监会的行业规定,不违法,属于灰色地带。以至不少股票场外配资不受任何监管,可能存在对配资股民的违约风险、携款跑路风险。
股票场外配资有风险,请谨慎!
协会对私募各种要求?
1、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1)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2)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3)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2、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1)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内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3)人员配备:应具备至少2 名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4)人员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资料保管: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6)合同完备性(适用于2016.7.15 之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有关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合同(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应包含有关必备条款。
(7)专业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3、募集行为合规性
(1)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人数合规性: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 人。
(3)投资者风险评估: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4)募集方式合规性: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5)产品推广合规性: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6)风险揭示充分性: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应签字确认。
(7)销售适当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8)委托募集合规性:委托募集的,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4、适当性管理有效性
(1)制度机制:应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应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2)投资者分类: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分类,包括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等。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及普通转专业)。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3)产品服务分级: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分级。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了解相关信息并综合考虑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4)适当性匹配: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服务时,应能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特别注意义务。
(5)动态评估: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6)告知警示:针对下列四种情形,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应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
(7)风险揭示: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8)禁止不适当销售行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9)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5、投资运作合规性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6、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
(1)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2)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合规性: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3)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4)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5)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7、信息披露完整性
(1)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3)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4)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5)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6)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7)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
8、风控有效性
(1)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2)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3)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
注:
1.新《基金法》于2013 年6 月1 日施行,新《基金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券基金应符合新《基金法》规定。
2.《私募办法》于2014 年8 月21 日发布,《私募办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基金及其他类私募基金应符合《私募办法》规定。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 年7 月1 日实施,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控制指引》于2016 年2 月1 日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6 年2 月4 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于2016 年2 月5 日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于2016 年7 月15 日实施,《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于2017 年7 月1 日实施,实施后相关业务行为应符合相关规定。
证监会屡次提醒场外配资风险?
股市想要健康发展除了要完善各股市制度,让股市制度成熟起来之外,同样需要清理一些股市配资资金,避免2015年深痛教训之后,监管层已经对于股市配资非常重视了,多次提醒投资者场外配资风险,目前监管层动用技术严格把控,自然会对股民A股健康发展有很大影响,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影响。
监管层需要的是一个健康而慢性发展的股市,而不是喜欢出现快牛,出现疯牛。已经经过2015年快速牛熊交替的经历,管理为了控制牛市上涨的速度,必然要查配资,因为配资就是牛市的最大推手。而今年A股涨太快,监管层必须要控制疯牛出现,所以监管层查配资就是控制上涨速度,让股市有良性的健康发展,这样的股市才是健康的,类似美股这种良性慢牛,这样的牛市才走的长走的高,不然速战速决,这样不利于股市长久的健康发展。
其次还有一个查配资对股市健康发展的影响是,提醒投资者配资风险,目的就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只要保证投资者利益,保护好股民,对于股市后期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股民投资者也是希望A股走良性慢牛,只有这样监管层和投资者齐心协力,共同不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付出努力。
监管层提醒投资者配资风险,并且也是查配资资金,最大的影响就是引导投资者要理性投资,走价值投资思路,而不是走投机思维;目的也就是为A股市场逐步从投机市场,慢慢引导走价值投资市场。配资的投资者都是想以小资金博取大收益,完全属于投机性,而不是投资了,一旦投资者都沉迷配资的话,监管层更加困难让A股走价值投资,所以监管层边提醒配资风险,边查配资其实目标长远,这样对于A股是长期影响。
总之监管层告诉投资者配资的风险很大,虽然再度配合动用技术手段查配资,清理一些违规配资,这样对于A股健康发展有保护投资者,控制股市涨跌速度,影响最大的就是引导A股走价值投资,这就是我个人认为这三点就是对于A股健康发展带来的最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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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禁伞形信托,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现在的市场与当时市场区别又在哪里呢?
区别一:标的
深股通的投资标的为,市值60亿元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共计880只股份。
深港通标的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从市值的覆盖率、交易的比率及市盈率等看,深港通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二是从所处行业看,与沪港通的标的大部分在金融、地产等不同,深港通的标的多分布在消费、电子及医疗等新兴行业,成长性比较好。
相较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增加了:市值50亿港币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最大的区别在于深市有中小板和创业板,深市的成长股是沪港通和港股市场的补充。与沪港通类比,深港通的标的不局限于A/H股同时上市,而将包含深市成分股;由于深市成分股与沪市有很大区别,这将大大丰富香港投资者的投资范围。
区别二:活跃度
(1)深圳交易所股票数量占据了整个A股上市公司的60%,包括深圳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与上证股票相比,深交所股票平均市值更小,交易及活跃度水平更高;
(2)从两市公司市盈率和市净率的走势可以看出,自09年之后深证股票估值水平大幅超越上证,当前深证股票平均市盈率大概是上证的两倍;再者,15年以来上证380的换手率普遍低于深证成指和中小创新指数,尤其是中小创新指数在活跃度上要显著领先;
(3)通过对比沪股通和深股通标的股票的差异,明显看到深股通标的中小盘股比例明显提升,以深港通方案获批当天收盘价格计算,满足深股通北向标的股中一半以上的股票市值都集中在60/uploads/title/20231128/6565b67f8c32a.jpg200亿。
区别三:影响力
深港通对港股的影响力将远高于沪港通:
( 1)人民币及A股背景的转变,引发资金南下潮:沪港通于2014年推出,相对2014年,目前的人民币贬值压力明显加大,而当前也没有A股的疯牛行情。加上港股处于估值洼地,以及港元与美元挂钩而美元作为避贬值的安全岛,资金南下的意欲明显增加。
( 2)互联互通将包括ETF品种: ETF作为一个便利的投资产品,极具吸引力,尤其对一些不太熟悉市场的投资者。香港的ETF投资产品非常丰富,ETF的纳入将能吸引更多资金南下,发行机构也会加大力度在港推出相关ETF产品。
(3) 后续会有更多互联互通措施:如李小加所指,深港通开通,完成了港交所市场的股票通,之后会进一步完善、增量、扩容。今后,将向其他的股票通、一级通、衍生通、商品通、债券通不断的进军。
(4)海外资金加入追逐。深港通获批推出,将催化外资加速抢滩港股,毕竟港股估值偏低。6月下旬起,港元一直保持强势,一定程度反映海外资金的流入。
区别四:额度与参与度
与沪港通开通时有总额限制相比(港股通2500亿元、沪股通3000亿元),深港通从一开通时便不设总额度。
深港通建立在沪港通基础之上,框架更具开放性,内涵更丰富。因为有了沪港通两年运行基础和经验,相比沪港通,深港通取消总额度限制,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自由和便利,使得更多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海外机构投资者)参与。
根据深港通细则,将不再设总投资额度限制,沪港通总额度也被取消。但每日额度将继续保留,深港通与沪港通现行标准一致,北上(投资A股市场)每日额度为130亿元,南下(投资香港市场)的每日额度105亿元。
区别五:杠杆资金环境
沪港通开通之时,场外配资监管较为宽松,杠杆资金、伞形信托如雨后春笋,一波“杠杆牛”应运而生。
而就在近日,证监会对2015年A股非正常调整期间涉及场外配资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证监会对3家为配资提供系统服务的公司、4家证券公司及6家涉案配资公司(个人)等13起涉嫌配资违法案件共计罚没近8.58亿元。去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场外配资处罚名单中,涉及14家公司(个人),罚没总额逾10亿元。
去年6月A股非正常调整,其中因杠杆和配资平仓造成的流动性风险被认为是市场大跌的“罪魁祸首”,证监会也因此对配资违法案件进行“严打严查”。
可以看出:目前监管层对场外配资这类增量资金的监管态度明显比沪港通时重视的多,监管的也更为严厉。去年的“杠杆牛”似乎不可复制。
外汇平台怎么选?
继央视CCTV2将外汇交易视为2016年最佳财富机会之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一项通知,其中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虽然上海的天气还有点倒春寒,但外汇市场已经有点春风习习了。小米创始人雷军曾说过一句话:风口站对了,猪也可以飞起来。但作为外汇市场的从业者而言,总希望能够起飞的至少不是病猪,死猪肉虽然便宜,但一场猪流感不仅可能会死人甚至会葬送整个猪群。 资金安全是外汇市场的核心所在,没有资金安全,盈利百万也是枉然。在市场需求和人道情怀的召唤下,小编特地总结了下关于判断外汇资金安全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问自己的准备
外汇交易是“杠杆”交易的典型,市场里微小的变动也会给投资带来极大比率的效果。如果交易顺利,那么可能会有有丰厚的利润;但如果不顺利,大幅亏损乃至爆仓也并不少见,所以一定要在充分了解“杠杆”交易的风险后才开始进行交易。这里你需要问清自己几个个问题:我已经做好外汇交易的准备了吗?我能够忍受外汇交易中资金和内心的波折吗?选择权是人生很宝贵的权利,虽然可能会错过外汇交易中拼杀的乐趣,但不能够直面这些问题的话,选择放弃也许是保障资金安全最简洁的模式了。
第二步:查平台的资质
做好直面外汇交易的准备后,就需要选择提供外汇交易的经纪商了。市面上外汇经纪商很多,但天花乱坠的言语总抵不过事实文书。当美国NFA已经成为往日黄花后,英国FCA无疑是当前外汇监管的龙头老大,不仅客户资金要求由第三方银行账户分离存管,而且FCA下面全牌照也就是“Authorised”级别的外汇经纪商,其下的每个客户受英国FSCS保护并享受高达5万英镑安全保障。下面我们以“ICM Capital英国艾森(监管号:520965)”为例具体介绍一下平台资质查询流程:
打开FCA官网:https://www.fca.org.uk,首页如下,点开“financial services register”。(注意:当前FCA官网在国内访问受限,需要“翻墙”才能进行下一步)
在查询栏输入监管号“520965”或者公司名称“ICM Capital Limited” 查询结果显示,“ICM Capital英国艾森”受到FCA授权和监管 往下拉,打开“Permission”栏,以前这里显示的是“Be able to hold and manage client money”,意思是说能够持有和控制客户的资金。但2017年过后,表述有所调整,虽然主要强调经纪商需要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但也表明该经纪商拥有持有和控制客户资金的权利。除非是非全牌照或者违规的经纪商,一般都是显示“This firm has no requirements”具体如下: 第三步:看额外的保障
没有哪个金融机构能够保证完全长青不倒,即使是雷曼这样的国际金融大鳄也有破产的时候。英国金融服务补偿协议(FSCS的)5万英镑虽然不少,但对于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却也不算太多,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保障那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对于大资金的外汇交易者而言,额外的保障就显得格外重要。现在有不少外汇经纪商购买了额外的保险,如上文提到的ICM Capital英国艾森就向Lloyd鈥榮 of London购买了相关金融保险并向客户提供额外高达100万英镑的保险保障。
2019年是去股市抄底还是投楼市?
感谢邀请!
2019年我认为股市发展比楼市好,我会选择去股市抄底。
股市
对于A股来说,李大霄在年初发表现在A股底部是“青年底”的说法,2019年是A股市场第五波牛市的起点。年后开市,A股仿佛中了魔咒一样连升3日,轨道已经脱离底部的结构,开始筑起上升的结构。
不过要看定,现在A股市场分化是比较严重的,即使大市腾飞,你买的股票也不一定升,所以要选择权重大的股票,还有一点要留意就是2019年经济混乱,方向还不明朗,所以现在的少幅反弹不算是什么,看清市场才抄底,机会多的是。
楼市
楼市方面在年初李嘉诚表示2019年不合适炒楼,楼价的泡沫已经很大,不过刚需的也可以继续购房。在2018年一二线城市的楼价已经开始下降了,二手楼交易率几乎也零,三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房价上涨速度也会减缓,所以2019年楼市的利润空间有限。
目前房价已经算是高位了,随着年轻人购房观念的改变,现在接盘的人已经很少了,所以2019年楼市的投资可以逐渐离场了,可以参考李嘉诚的做法,早在2013年李嘉诚就开始撤离国内的房地产资产,从2013年到2018年不断撤离,当时大多数都认为他的错的,不过看回现今的楼市,李嘉诚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房地产大亨就是房地产大亨。
最后总结
所以我认为2019年投资股市好一点,2019年不一定会是牛市的一年,不过大概率是牛市的起点,现在很多优质股的价位都相对低,合适看好位置抄底入场,对未来A股点数冲新高的可以期待一下。
如何正确认识股票场外配资?
股票场外配资是指投资者受制于自身资金量小,通过股票场外配资公司,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按比例获得资金使用的行为。
直白说就是借钱炒股也。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必然性”。
股票场外配资的横空出世,一定程度上为券商融资拾遗补缺。给部分无法得到券商融资的投资者提供了资金支持,使其能在交易中,利用资金优势收益最大化。
受到众多投资的欢迎。
投资的原则是用闲置资金,配资(借钱)明显违反了这个原则。
我本人水平有限,从未参与股票场外配资。也奉劝各位投资朋友拒绝股票场外配资。
股票场外配资风险太大、水太深!
一、杠杆风险
配资(借钱)炒股,属于高风险,过度杠杆无疑作死。一但市场出现极端情况,如股票连续跌停,投资者将面临爆仓血本无归。
二、资金安全
股票场外配资违反证监会的行业规定,不违法,属于灰色地带。以至不少股票场外配资不受任何监管,可能存在对配资股民的违约风险、携款跑路风险。
股票场外配资有风险,请谨慎!
协会对私募各种要求?
1、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1)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2)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3)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2、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1)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内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3)人员配备:应具备至少2 名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4)人员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资料保管: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6)合同完备性(适用于2016.7.15 之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有关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合同(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应包含有关必备条款。
(7)专业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3、募集行为合规性
(1)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人数合规性: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 人。
(3)投资者风险评估: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4)募集方式合规性: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5)产品推广合规性: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6)风险揭示充分性: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应签字确认。
(7)销售适当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8)委托募集合规性:委托募集的,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4、适当性管理有效性
(1)制度机制:应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应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2)投资者分类: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分类,包括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等。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及普通转专业)。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3)产品服务分级: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分级。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了解相关信息并综合考虑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4)适当性匹配: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服务时,应能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特别注意义务。
(5)动态评估: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6)告知警示:针对下列四种情形,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应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
(7)风险揭示: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8)禁止不适当销售行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9)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5、投资运作合规性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6、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
(1)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2)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合规性: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3)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4)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5)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7、信息披露完整性
(1)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3)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4)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5)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6)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7)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
8、风控有效性
(1)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2)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3)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
注:
1.新《基金法》于2013 年6 月1 日施行,新《基金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券基金应符合新《基金法》规定。
2.《私募办法》于2014 年8 月21 日发布,《私募办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基金及其他类私募基金应符合《私募办法》规定。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 年7 月1 日实施,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控制指引》于2016 年2 月1 日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6 年2 月4 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于2016 年2 月5 日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于2016 年7 月15 日实施,《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于2017 年7 月1 日实施,实施后相关业务行为应符合相关规定。
证监会屡次提醒场外配资风险?
股市想要健康发展除了要完善各股市制度,让股市制度成熟起来之外,同样需要清理一些股市配资资金,避免2015年深痛教训之后,监管层已经对于股市配资非常重视了,多次提醒投资者场外配资风险,目前监管层动用技术严格把控,自然会对股民A股健康发展有很大影响,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影响。
监管层需要的是一个健康而慢性发展的股市,而不是喜欢出现快牛,出现疯牛。已经经过2015年快速牛熊交替的经历,管理为了控制牛市上涨的速度,必然要查配资,因为配资就是牛市的最大推手。而今年A股涨太快,监管层必须要控制疯牛出现,所以监管层查配资就是控制上涨速度,让股市有良性的健康发展,这样的股市才是健康的,类似美股这种良性慢牛,这样的牛市才走的长走的高,不然速战速决,这样不利于股市长久的健康发展。
其次还有一个查配资对股市健康发展的影响是,提醒投资者配资风险,目的就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只要保证投资者利益,保护好股民,对于股市后期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股民投资者也是希望A股走良性慢牛,只有这样监管层和投资者齐心协力,共同不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付出努力。
监管层提醒投资者配资风险,并且也是查配资资金,最大的影响就是引导投资者要理性投资,走价值投资思路,而不是走投机思维;目的也就是为A股市场逐步从投机市场,慢慢引导走价值投资市场。配资的投资者都是想以小资金博取大收益,完全属于投机性,而不是投资了,一旦投资者都沉迷配资的话,监管层更加困难让A股走价值投资,所以监管层边提醒配资风险,边查配资其实目标长远,这样对于A股是长期影响。
总之监管层告诉投资者配资的风险很大,虽然再度配合动用技术手段查配资,清理一些违规配资,这样对于A股健康发展有保护投资者,控制股市涨跌速度,影响最大的就是引导A股走价值投资,这就是我个人认为这三点就是对于A股健康发展带来的最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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